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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6條

銀行業條例 第6條

第6條

顧問或經理人不得行使他在第(5)款下的權力,除非 —— (a) 他獲得金融管理專員書面批准他如此行使;及 (b) 是按照該項批准中所指明的條件(如有的話)行使。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X部 — 管制認可機構的權力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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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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