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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7條

銀行業條例 第7條

第7條

金融管理專員在諮詢財政司司長後,可在任何時間釐定認可機構向 —— (a) 該機構的顧問或該顧問根據第(5)款委任的任何人; (b) 該機構的經理人或該經理人根據該款委任的任何人, (i) 顧問或經理人或上述任何人的委任已撤銷或已在其他情況下終止; (ii) 根據第52(1)(B)或(C)條發出的有關指示已撤銷。 支付的酬金及開支,而不論是否有以下情況,該項釐定均可作出 ——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X部 — 管制認可機構的權力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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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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