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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8條

銀行業條例 第8條

第8條

凡金融管理專員已根據第(7)款作出釐定 —— (a) 如該項釐定是關於任何認可機構的顧問或該顧問根據第(5)款委任的任何人,金融管理專員須按該機構在香港的主要營業地點,向該機構送達該釐定書的文本; (b) 如該項釐定是關於任何認可機構的經理人或該經理人根據第(5)款委任的任何人 —— (i) 金融管理專員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在憲報刊登公告,述明 —— (A) 已作出釐定;及 (B) 該機構的名稱; (ii) 如該機構是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認可機構,金融管理專員須向要求索取釐定書文本的該機構成員提供該釐定書的文本; (iii) 如該機構是在香港以外成立為法團的認可機構,金融管理專員須按該機構在香港以外的主要營業地點,向該機構送達釐定書的文本,並向要求索取釐定書文本的該機構的行政總裁(憑藉第53B(2)條的施行而擔任該職位或根據第53C(3)(b)條獲委任的行政總裁除外)、董事或成員或任何第53C(16)條所指的任何有關人員,提供該釐定書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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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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