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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10條

銀行業條例 第10條

第10條

在不損害第131條的一般性的原則下,金融管理專員在諮詢財政司司長後,可動用由《外匯基金條例》(第66章)設立的外匯基金,以全數或部分支付依據第(7)款的釐定而須支付的任何酬金及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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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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