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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2條

銀行業條例 第2條

第2條

在不限制第52條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如有以下情況,金融管理專員須調查任何認可機構的簿冊、帳目及交易 —— (a) 持有該機構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少於三分之一的該機構股東、或持有不少於十分之一該機構在香港全部存款債務總額或相等於該機構的繳足款股本與其已公布的儲備的總和(以數額較大者為準)的存款人,向金融管理專員申請進行該項調查,並向他呈交令他認為此項調查屬必需的證據,以及向他提供由他規定的保證,以保證調查費用的繳付;或 (b) 該機構中止付款,或通知金融管理專員它中止付款的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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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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