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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1條

銀行業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 —— (a) 某有關人士犯失當行為或曾在任何時間犯失當行為;或 (b) 金融管理專員認為某有關人士並非或已不再是作為有關類別的有關人士的適當人選, (c) 將該人士的有關資料的全部或部分自紀錄冊刪除;或 (d) 將該人士的有關資料的全部或部分暫時中止載在紀錄冊中,為期一段金融管理專員指明的期間或直至金融管理專員指明的事件發生為止。 則金融管理專員可在諮詢證監會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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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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