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銀行業條例 第2條

銀行業條例 第2條

第2條

在不局限第(1)款的一般性及不局限本條例其他條文的施行的原則下,為免生疑問,現宣布金融管理專員可完全或局部基於證監會向他披露的資料而行使他可根據該款行使的權力,不論該等資料是否由於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182條進行的調查而產生的。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X部 — 管制認可機構的權力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