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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3條

銀行業條例 第3條

第3條

金融管理專員須事先給予所涉有關人士陳詞機會,否則不得根據第(1)款針對該人士行使權力。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X部 — 管制認可機構的權力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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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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