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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4A條

銀行業條例 第4A條

第4A條

金融管理專員如已根據第(1)款針對任何有關人士而行使權力,他可向公眾人士披露他根據該款作出的決定的詳情、作出該項決定所據的理由以及關於該個案的任何重要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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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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