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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6條

銀行業條例 第6條

第6條

在本條中 —— 失當行為 (misconduct)就任何有關人士而言,指 —— (a) 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附表1所指而適用於該人士的任何有關條文; (b) 與某註冊機構進行的任何受規管活動有關的該人士的作為或不作為,而 —— (i) 就該機構而言,該人士為有關人士;及 (ii) 按金融管理專員的意見,該作為或不作為,是有損或相當可能會有損投資大眾的利益或公眾利益的;或 (c) 該人士符合以下說明的作為或不作為 —— (i) 該作為或不作為,關乎進行任何符合以下說明的活動 —— (A) 並非受規管活動;及 (B) 是某註冊機構(而就該機構而言,該人士屬有關人士)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可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進行的;及 (ii) 按金融管理專員的意見,該作為或不作為,是有損或相當可能會有損投資大眾的利益或公眾利益的, 而犯失當行為 (guilty of misconduct)須據此解釋; 有關人士 (relevant individual)指第20(10)條所指的有關人士; 有關資料 (relevant particulars)就有關人士而言,指載於根據第20(1)(ea)條備存的紀錄冊內關於該人士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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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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