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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1條

銀行業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有以下情況,任何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認可機構,須立即以書面通知金融管理專員 —— (a) 該機構 —— (i) 擬就一項在核數師任期屆滿前免任該核數師的普通決議,向成員發出通知;或 (ii) 就一項在核數師任期屆滿時更換該核數師的普通決議,向成員發出通知;或 (b) 有人並非因上述決議而停任該機構的核數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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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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