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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4條

銀行業條例 第4條

第4條

第(3)款提述的每份文件根據第(3)款首次展示前,有關認可機構須將該款所提述的文件各一份,連同一份該機構的董事當其時所兼任其他公司董事的所有該等其他公司的名稱的列表,一併向金融管理專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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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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