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金融管理專員在諮詢財政司司長及第(2)款指明的人士後,可訂立規則,以訂明認可機構須向公眾人士披露關於其事務狀況(包括其利潤及虧損及其財政資源(包括資本資源及流動性資源))的資料,並訂明該等資料須予披露的方式、時間及期間。
銀行業條例 第1條
金融管理專員在諮詢財政司司長及第(2)款指明的人士後,可訂立規則,以訂明認可機構須向公眾人士披露關於其事務狀況(包括其利潤及虧損及其財政資源(包括資本資源及流動性資源))的資料,並訂明該等資料須予披露的方式、時間及期間。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