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金融管理專員可規定任何認可機構在他的規定中合理指明的日期或該日期之前,向他呈交一份由該機構在符合第(3B)款的規定下委任的一名或多於一名核數師所擬備的報告書,載明據該名或該等核數師的意見,該機構依據第(1)款向他呈交的申報表,或該機構依據第(2)款向他呈交的資料,是否在所有要項上均正確地從該機構的簿冊及紀錄編製而成,而如果並非如此正確編製,其不正確的性質及程度如何。
銀行業條例 第3條
金融管理專員可規定任何認可機構在他的規定中合理指明的日期或該日期之前,向他呈交一份由該機構在符合第(3B)款的規定下委任的一名或多於一名核數師所擬備的報告書,載明據該名或該等核數師的意見,該機構依據第(1)款向他呈交的申報表,或該機構依據第(2)款向他呈交的資料,是否在所有要項上均正確地從該機構的簿冊及紀錄編製而成,而如果並非如此正確編製,其不正確的性質及程度如何。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