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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3B條

銀行業條例 第3B條

第3B條

由任何認可機構委任以擬備第(3)或(3A)款所規定報告書的一名或多於一名核數師,須是 —— (a) 在如此規定呈交報告書前已由該機構委任,並獲得金融管理專員就擬備該報告書而批准的一名或多於一名核數師; (b) 由金融管理專員在諮詢該機構後,就擬備該報告書而批准的一名核數師,或就此而提名的多於一名核數師的其中一名核數師;或 (c) (a)段所提述的一名核數師及(b)段所提述的一名核數師, 視乎金融管理專員的規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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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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