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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1條

銀行業條例 第1條

第1條

根據 —— (a) 第59(2)或63(3)或(3A)條;或 (b) 《公司條例》(第622章)第395、396、397或398條, 獲委任的核數師,如在執行職責時察覺有他認為對有關認可機構的財務狀況在很大程度上有不良影響的事宜,則須在察覺後,於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金融管理專員呈交一份書面報告,述明該事宜的性質及他持該意見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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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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