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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1條

銀行業條例 第1條

第1條

認可機構如停止經營接受存款業務或銀行業務(視屬何情況而定),須立即以書面將此事實通知金融管理專員。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XII部 — 由認可機構披露資料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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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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