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銀行業條例 第2條

銀行業條例 第2條

第2條

任何認可機構沒有遵從本條的規定,其每名董事、每名行政總裁及每名經理均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或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XII部 — 由認可機構披露資料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