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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1條

銀行業條例 第1條

第1條

凡某認可機構(作要求機構)根據第68AAB(1)條,向另一認可機構(被要求機構)作出要求,則被要求機構可在第(2)款指明的情況下,在回應該要求時,向作要求機構 —— (a) 披露關乎在該要求中指明的實體、帳目或交易的任何資料;或 (b) 在第(3)款的規限下,披露關乎並非在該要求中指明的實體、帳目或交易的任何資料, 而無需取得與上述資料有關的任何實體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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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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