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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2條

銀行業條例 第2條

第2條

有關情況是,被要求機構有合理理由相信 —— (a) 有關披露可有助於作要求機構進行第68AAB(2)(b)條所提述的查訊;及 (b) 尋求第(1)款所提述的同意,會有妨害作要求機構進行該查訊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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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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