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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3條

銀行業條例 第3條

第3條

除非被要求機構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實體、帳目或交易是與有關要求所指明的實體、帳目或交易有關聯的,否則第(1)(b)款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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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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