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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4條

銀行業條例 第4條

第4條

根據第(3)款作出的披露 —— (a) 如載有該項披露尋求更正的不準確之處的資料(不準確資料),是在某指定平台上披露的——則只可在該指定平台上作出;或 (b) 如不準確資料是在獲得金融管理專員的事先書面批准的情況下,以在指定平台以外的其他方式披露的——則只有在符合金融管理專員施加於該批准的條件的情況下,方可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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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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