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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1條

銀行業條例 第1條

第1條

認可機構須在第(2)款指明的期間內,備存 —— (a) 一份紀錄,記錄該認可機構根據第68AAB(1)條作出或接收的資料提供要求;及 (b) 該認可機構根據本部披露或接收的任何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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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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