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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2條

銀行業條例 第2條

第2條

有關期間是 —— (a) 如有關認可機構維持或曾維持與某實體的業務關係,而有關紀錄或資料是關於該實體的——該段關係的持續期間,及自該段關係終結當日起計一段至少5年的額外期間;或 (b) 如有關紀錄或資料是關於其他實體的——自有關要求或披露當日起計一段至少5年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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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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