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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3條

銀行業條例 第3條

第3條

如有以下情況,金融管理專員可藉給予某認可機構書面通知,要求該認可機構在下述期間內,備存任何紀錄或資料:該期間為金融管理專員指明的一段較第(2)款提述的期間為長的期間 —— (a) 金融管理專員信納該紀錄或資料是關乎正在進行的刑事或其他調查;或 (b) 該紀錄或資料是關乎金融管理專員在該通知內指明的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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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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