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銀行業條例 第3條

銀行業條例 第3條

第3條

除非金融管理專員認為,為了確保有關認可機構在承受嚴峻壓力時,其恢復計劃對穩定和重建其財政資源及持續經營能力屬合適,金融管理專員施加有關規定是有需要或適宜的,否則金融管理專員不得施加該規定。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XIIA部 — 恢復規劃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