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金融管理專員可藉向有關認可機構送達書面通知 —— (a) 指明該機構的恢復計劃中的不足或構成障礙之處(包括例如該計劃中的措施的不足或構成障礙之處);及 (b) 規定該機構在該通知指明的期間內,呈交經修訂的恢復計劃,說明已如何糾正該等不足或構成障礙之處。
銀行業條例 第2條
金融管理專員可藉向有關認可機構送達書面通知 —— (a) 指明該機構的恢復計劃中的不足或構成障礙之處(包括例如該計劃中的措施的不足或構成障礙之處);及 (b) 規定該機構在該通知指明的期間內,呈交經修訂的恢復計劃,說明已如何糾正該等不足或構成障礙之處。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