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如金融管理專員認為有以下情況,則本條適用 —— (a) 認可機構正耽擱實施其恢復計劃中的一項或多於一項措施; (b) 此舉損害該機構的財政穩健程度及持續經營能力;及 (c) 該機構有需要實施上述措施,以 —— (i) 穩定和重建該機構的財政資源及持續經營能力;及 (ii) 避免對香港金融體系的整體穩定及有效運作,造成不能接受的風險。
銀行業條例 第1條
如金融管理專員認為有以下情況,則本條適用 —— (a) 認可機構正耽擱實施其恢復計劃中的一項或多於一項措施; (b) 此舉損害該機構的財政穩健程度及持續經營能力;及 (c) 該機構有需要實施上述措施,以 —— (i) 穩定和重建該機構的財政資源及持續經營能力;及 (ii) 避免對香港金融體系的整體穩定及有效運作,造成不能接受的風險。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