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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2條

銀行業條例 第2條

第2條

金融管理專員可藉向有關認可機構送達書面通知 —— (a) 通知該機構,金融管理專員有意規定該機構實施該通知指明的、在該機構的恢復計劃中的一項或多於一項措施;及 (b) 說明金融管理專員有該意向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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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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