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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4條

銀行業條例 第4條

第4條

金融管理專員如決定施加有關規定,須藉向有關認可機構送達書面通知 —— (a) 將該決定通知該機構; (b) 說明有該決定的理由;及 (c) 規定該機構在該通知指明的期間內,實施該通知指明的、在該機構恢復計劃中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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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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