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如某事件發生(或相當可能發生),而認可機構須因應該事件,實施其恢復計劃中的措施,則該機構 —— (a) 在察覺此事後,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此事通知金融管理專員;及 (b) 須將金融管理專員所規定的關於此事的詳情,提供予金融管理專員,而該等詳情,須在該機構獲通知該規定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提供。
銀行業條例 第1條
如某事件發生(或相當可能發生),而認可機構須因應該事件,實施其恢復計劃中的措施,則該機構 —— (a) 在察覺此事後,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此事通知金融管理專員;及 (b) 須將金融管理專員所規定的關於此事的詳情,提供予金融管理專員,而該等詳情,須在該機構獲通知該規定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提供。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