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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3條

銀行業條例 第3條

第3條

在第(2)款中 —— 高級人員 (officer)就控權公司而言,指 —— (a) 該公司的董事; (b) 該公司的行政總裁或副行政總裁;或 (c) 符合以下說明的人:由該公司僱用、為該公司行事、代該公司行事或根據與該公司訂立的安排而行事,並主要負責(獨自或連同其他人) —— (i) 管理該公司的部分業務;或 (ii) 執行該公司的一項或多於一項監控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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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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