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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2條

銀行業條例 第2條

第2條

在本條中 —— 反對通知書 (notice of objection)指反對該通知書內指明的人成為或本身為(視屬何情況而定)該通知書內指明的認可機構小股東控權人的書面通知; 同意通知書 (notice of consent)指指明以下事宜的書面通知 —— (a) 對於該通知書內指明的人成為或本身為(視屬何情況而定)該通知書內指明的認可機構小股東控權人一事,並無反對;或 (b) 對於不反對該通知書內指明的人成為或本身為(視屬何情況而定)該通知書內指明的認可機構小股東控權人一事,所須附加的條件限制; 有條件同意通知書 (conditional notice of consent)指在同意通知書定義中(b)段提述的同意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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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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