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
送達任何人的反對通知書 —— (a) 在符合(b)段的規定下,須指明第(8)款所提述的事宜中,金融管理專員不信納何事;及 (b) 不得指明在根據第(10)款送達該人的初步通知書內沒有指明的任何此等事宜。 (c)
銀行業條例 第13條
送達任何人的反對通知書 —— (a) 在符合(b)段的規定下,須指明第(8)款所提述的事宜中,金融管理專員不信納何事;及 (b) 不得指明在根據第(10)款送達該人的初步通知書內沒有指明的任何此等事宜。 (c)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