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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16條

銀行業條例 第16條

第16條

如金融管理專員依據第72A條規定一名已根據第(3)(a)或(5)款發出書面通知的人呈交資料,則第(3)(b)或(9)(b)款(視屬何情況而定)所提述的期限,須加上由施加該規定至接獲該等資料的一段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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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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