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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19條

銀行業條例 第19條

第19條

凡任何人被控犯了第(18)款所訂罪行,如能證明他並不知道他憑藉成為有關認可機構小股東控權人的作為或情況,是有如此效果的,則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XIII部 — 認可機構的擁有及管理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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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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