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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2條

銀行業條例 第2條

第2條

在本條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反對通知書 (notice of objection)指反對該通知書內指明的人本身為該通知書內指明的認可機構小股東控權人的書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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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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