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任何人如有以下情形,則本條授予的權力可予行使 —— (a) 在違反第70(3)條的情況下成為認可機構的小股東控權人,而該等情況是 —— (i) 該人已根據第70(3)(a)條就該機構向金融管理專員送達書面通知,但第70(3)(b)條所指明的兩種情況均沒有出現; (ii) 並沒有根據第70(5)條就該項違反送達書面通知; (iii) 該人已根據第70(5)條就該項違反向金融管理專員送達書面通知,金融管理專員已根據第70(6)條就該項違反向該人送達反對通知書,而 —— (A) 該人就金融管理專員向他送達該反對通知書的決定在《行政上訴規則》(第1章,附屬法例A)內指明的可根據第132A(3)條提出上訴的期限已屆滿,但該人並沒有提出上訴;或 (B) 該人根據第132A(3)條就金融管理專員向他如此送達該反對通知書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不成功;或 (iv) 該人已就該項違反根據第70(18)條被定罪;或 (b) 就本身為認可機構小股東控權人而根據第70A(3)條獲送達反對通知書後,仍繼續為該等控權人,而 —— (i) 該人就金融管理專員向他送達該反對通知書的決定在《行政上訴規則》(第1章,附屬法例A)內指明的可根據第132A(3)條提出上訴的期限已屆滿,但該人並沒有提出上訴;或 (ii) 該人根據第132A(3)條就金融管理專員向他如此送達該反對通知書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不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