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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3條

銀行業條例 第3條

第3條

在不抵觸第(8)款的規定下,金融管理專員可藉向有關的人送達的書面通知,指示本條適用的任何指明股份須受以下一項或多於一項限制所規限,直至另行通知為止 —— (a) 轉讓該等股份或(如股份屬未發行股份)轉讓獲發該等未發行股份的權利,以及發行該等未發行股份,均屬無效; (b) 不得就該等股份行使表決權; (c) 不得依憑該等股份,或依據向該等股份的持有人提出的要約而再發行股份; (d) 除非在清盤的情況下,否則不得支付有關認可機構或其他公司在股份方面欠付的任何款項,不論該等款項是否就股本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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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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