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銀行業條例 第10條

銀行業條例 第10條

第10條

凡已根據第(7)款作出命令,則原訟法庭可應金融管理專員的申請,作出原訟法庭認為適當並與該等股份的出售或轉讓有關的進一步命令(包括飭令該等股份的持有人須安排將該等股份在該命令指明的限期內轉讓予該命令指明的金融管理專員的代名人的命令)。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XIII部 — 認可機構的擁有及管理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