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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15條

銀行業條例 第15條

第15條

現宣布 —— (a) 任何人不會僅因為第(3)(b)款的施行而違反第70條; (b) 原訟法庭根據第(7)款就有關股份作出命令時,可同時根據第(10)款就該等股份作出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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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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