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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3條

銀行業條例 第3條

第3條

如金融管理專員 —— (a) 根據第(1)款給予同意,則他須在其後的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有關的人及有關認可機構發出書面通知,並在通知內指明任何附加於該項同意的條件; (b) 拒絕根據第(1)款給予同意,則他須在其後的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有關的人及有關認可機構發出書面通知,並在通知內指明拒絕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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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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