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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7條

銀行業條例 第7條

第7條

凡任何人獲委任在緊接他作為某認可機構的行政總裁或董事的任期屆滿後,繼續擔任該職位,則就第(1)款而言,該人不得被視為成為該機構的行政總裁或董事。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XIII部 — 認可機構的擁有及管理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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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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