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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2條

銀行業條例 第2條

第2條

金融管理專員 —— (a) 須拒絕給予第(1)款所指的同意,除非他信納有關的人 —— (i) 是擔任有關註冊機構的主管人員的適當人選;及 (ii) 在該機構內具有充分的權限以擔任該人員; (b) 可給予第(1)款所指的同意,並附加他認為合適的條件。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XIII部 — 認可機構的擁有及管理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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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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