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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1條

銀行業條例 第1條

第1條

該作為或不作為,關乎進行任何符合以下說明的活動 —— (A) 並非受規管活動;及 (B) 是某註冊機構(而就該機構而言,該人員屬主管人員)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可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進行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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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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