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銀行業條例 第3條

銀行業條例 第3條

第3條

金融管理專員可在他認為適合附加的條件的規限下,給予任何人第(1)款所指的臨時同意;並可隨時藉送達該人及有關註冊機構的書面通知,附加條件於該項同意或修訂任何已附加於該項同意的條件(視屬何情況而定)。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XIII部 — 認可機構的擁有及管理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