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條例 第2條
本條曾於 2026-09-17 修訂
金融管理專員可規定指明的人呈交他為根據本條例行使他的職能而合理規定的資料;該等資料須在他規定的期限內,按他規定的方式呈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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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