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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2A條

銀行業條例 第2A條

第2A條

除第53B(3)條另有規定外,認可機構如察覺任何人就該機構已成為或不再是指明的人這一事實,須於察覺該事實後不遲於14天以書面通知金融管理專員該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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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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