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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4條

銀行業條例 第4條

第4條

就在香港以外成立為法團的任何認可機構而言,第82及86條,以及第91條(在與該機構有關的範圍內),只適用於該機構在香港的主要營業地點及其本地分行,猶如該主要營業地點及該等分行共同是一間單獨的認可機構一樣。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XV部 — 認可機構的風險承擔及權益的限度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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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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