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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4條

銀行業條例 第4條

第4條

因以下述股份或票據所作的保證,而招致的風險承擔 —— (A) 該機構本身的股份;或 (B) 由該機構發行的、屬資本性質的其他票據;及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XV部 — 認可機構的風險承擔及權益的限度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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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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